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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人员工作职责制度》的通知

青审发〔2015〕6号

  
日期:2015年07月15日  来源:县审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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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新制订的《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人员工作职责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人员工作职责制度

青神县审计局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青神县审计局审计人员工作职责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意识、加强审计行政执法监督、防止滥用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各自的审计职责及执法责任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划分。

二、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

3.确保审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如实报告;

5.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2)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二)审计主审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2.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3.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7.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1.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3.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1)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2)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7.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8.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2)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3)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4)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5)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6)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7)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8)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四)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1.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2.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3.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4.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5.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6.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7.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2)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3)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4)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5)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五)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2.提出审理意见;

3.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4.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六)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2.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3.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4.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5.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三、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

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股),总审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股室、经责分局、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局的审计执法检查、监督、执法违法责任案件的受理、查处。

(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其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并提出意见。

2.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办公室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四)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六)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梅华的调动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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