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
青神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审计内容,保证审计业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和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上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根据《青神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职责分工,县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审计以下重点内容:
(一)通过对照被审计单位三定规定,实地查看挂牌情况及政务公示情况,检查其机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程序报批,有无违规擅自设置机构情况。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人员签到册、工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单位内部任命文件,检查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无超职数配备领导情况、干部队伍管理情况。单位职工是否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无超编、吃“空饷”情况,借调借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县委编办审核的临聘人员花名册及岗位使用通知单,对照通过审核的花名册检查临聘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通过审核的岗位数聘请人员,有无擅自聘请临聘人员情况。
(四)县委编办和县审计机关认为应列入审计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六条按照中央纪委制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县委编办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对违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的有关问题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对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条 根据审计结果,县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委编办和县纪委通报或移送相关的违纪违规线索和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高发地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手法等问题,县审计机关应会同县委编办归纳、总结,促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亮点应加以宣传推广,实现机构编制审计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转换,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如因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的相关政策调整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中共青神县委编办、青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下一条:关于局机关中层干部任免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