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征收基数;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2倍征收。
二、凡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对待。
三、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计征基数的10倍征收。
六、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七、凡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3年7月13日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28号)同时废止。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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