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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鞋业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府发〔2009〕38号

  
日期:2010年01月26日  作者:青神县人民政府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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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鞋业业主:

为做强做大我县制鞋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优势,实现环保达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县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决定设立县鞋业工业园区。现就县鞋业工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机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工商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建设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以及南城镇、青城镇、县鞋业商会为成员单位的青神县鞋业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工商联,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选址

竹艺大道南城镇工业段,巴苛儿鞋业西面规划为青神鞋业工业园区。

中心城区或居民密集居住区的制鞋企业、加工点必须于2010年5月31日前搬离中心城区或居民密集居住区。对逾期未搬的,由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三、入驻条件

(一)拟入驻园区的企业,每户用地规模必须达10亩以上。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市政,统一管理。

(三)今后凡需新办制鞋业的企业必须入驻鞋业工业园区。

(四)凡需入驻园区的制鞋企业必须在2009年11月25日前到县鞋业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经审查同意后,业主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预交土地征用费。逾期未申报者,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园区的企业保证水、电、路三通。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鞋业工业园区的道路建设和公共变压器安装。

(二)南城镇、青城镇配合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鞋业工业园区建设的征地工作,园区内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按每亩5.6002万元执行(不含税)。

(三)在园区经营的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金中地方所得部分,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园区厂房建设行政性规费1万元包干,其中房产证办理费用5000元包干。

(五)入驻园区的投资者以及员工,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只要购房入驻城区,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享受与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六)对入驻园区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成绩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兑现2009年度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乡(镇) 村(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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