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周洪英(身份证:511112****3587)、朱志华(身份证:511124****3224)销售假药案的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来源:县食药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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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2.处罚名称:周洪英(身份证:511112****3587)、朱志华(身份证:511124****3224)销售假药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5.处罚事由:周洪英(身份证:511112****3587)、朱志华(身份证:511124****3224)销售假药案

6.行政相对人名称:无

7.行政相对人代码-1:无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2****3587 511124****3224

9.法定代表人名称:无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药品

11.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7月10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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